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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针对原有体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了改革。该决定的重点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风险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国家出台了《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前者确立了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是风险投资主体的主导性机构,服务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者规定了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税、进口业务、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立集约型社会的重要措施,国家出台了部分有关产业结构的法律文件,其中确立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政策的重要依据,《目录》规定了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产业,不属于鼓励、限制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服务业一直是国家大力发展的对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规定了服务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政策环境及支持投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我国投资领域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法律政策的调整和规范,国家相继出台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最新投资法律政策全书》收录了我国现行有效的投资法律、政策,通过合理清晰的分类,分专题予以收录,方便读者查阅、应用投资法律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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